《行政复议法》第25条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据此规定,撤回复议申请是申请人的一项权利,不管申请人基于什么原因,只要提出撤回,就意味着申请人由不同意原具体行政行为转向同意原具体行政行为,继续复议就失去其实际意义。但在行政复议中,撤回复议申请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申请人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必须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以前提出
因为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就意味着行政复议过程的终结,撤回复议申请只有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提出,才有实际意义。
2.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应当向复议机关说明理由
一般来说,是否申请行政复议是申请人自己的意愿,行政复议机关不应加以干预,只需记录在案就可以了。但实践中,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原因比较复杂,甚至有的包含着非自愿的因素。因此,《行政复议法》规定在撤回复议申请时应当向复议机关说明理由。
3.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程序即告终止
也就是说,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程序已经结束,而且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