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对劳务派遣是如何规定的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力租赁,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作为一种新兴的用工方式,劳务派遣一直存在争议。它固然会使企业减少了一些用工管理成本,实现了用工机制的灵活和弹性化,对劳动者本身来说亦增加了更多的就业渠道。但劳务派遣却经常出现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
二、不可能规避《劳动合同法》
针对个别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通过劳务派遣来规避“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做法,谢迎建明确表示,这招行不通。一些劳务派遣公司孤立地看了《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误以为劳务派遣单位只要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可以,就大错特错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相关规定同样适用劳务派遣公司,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公司和员工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合同,或者劳动者在劳务派遣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同样要和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谢迎建表示,如果劳务派遣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面前可以变成真空的话,那么社会上所有的员工都可以变成劳务派遣工,无固定期限合同就会被架空。而法律不可能允许这样的漏洞存在。
三、劳务派遣有“三性”要求
究竟什么样的岗位方才适应劳务派遣?这一疑问普遍存在于广大劳务派遣机构和使用企业的负责人当中。“针对这一问题,其实劳动合同法中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必须是符合临时性、可替代性、辅助性三性要求的岗位”,谢迎建表示。
新法同时明确,企业不得将一个长期性的岗位,分割成若干个劳务派遣岗位。通俗的来讲,如果商家将一个收银员常设性岗位分裂开来分成若干个短期的劳务派遣岗,这就肯定违反了立法原则。至于何谓“替代性”、“辅助性”的岗位,国家劳动保障部也将很快作出专门的司法解释,进行严格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