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则规定了对于“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等行为,给予更重的处罚。除此之外,军人在婚姻、家庭方面还享有其他公民享有的一般权益。在恋爱与结婚过程中,根据婚姻自由的原则,军人享有自由恋爱、自愿结婚的权利,其恋爱与婚姻不允许他人加以强迫或干涉,也不允许有借婚姻索取军人财物的行为。在家庭关系中,军人无论作为丈夫还是妻子,都在家庭中处于平等地位,在人身方面和财产方面享有与配偶同样的权利。例如,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有继承家庭成员遗产的权利;有依法收养子女的权利;当军人需要抚养或赡养时,有要求家庭成员抚养或赡养的权利;当遇到家庭暴力或受到虐待时,军人有请求有关组织与公安机关予以劝阻、制止的权利,等等。在离婚时,军人有自愿提出离婚要求的权利;有要求组织进行离婚调解与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权利;有要求与配偶协议处理共同财产的权利;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配偶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军人有向配偶请求补偿的权利;如果是因为配偶的过错导致离婚,军人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军人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如果原配偶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时,军人有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权利;当军人与原配偶自愿复婚时,双方有复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