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1996年电子软票的正式启用,铁路部门开通了计算机售票和联网售票业务,火车票的印制和使用也比过去卡片式硬票方便很多,节约了成本,提高了售票效率。电子软票在设计时加大了防伪力度,使用了专用纸张和条形码,对于防止不法分子制售假票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上述手段依然容易被伪造,尚不足以彻底防止犯罪分子制假售假,加之旅客购买火车票后,在上下车和进出站过程中铁路部门一直沿用传统的人工肉眼检票,没有专用的机器设备协助识别,导致很多仿真度高的假火车票不能被及时发现。
一、可能被处以行政处罚。
根据《治安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倒卖车票行为而达不到刑法规定的上述情节严重标准,可以进行治安处罚,处以拘留或者罚款。具体规定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二、倒卖车票尚不够刑事处分的,可能被劳动教养。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劳动教养处理标准的若干意见》第十条的规定“伪造、倒卖票、证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刑事处分的,可以劳动教养处理:倒卖火车票,经教不改的。”应当注意,劳动教养的前提是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又经教不改,实践中以已经被行政处罚、或者被劳教为前提。
三、构成倒卖、车票船票罪,被处以刑罚。
倒卖火车票、船票票面金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获利额在2000元以上构成犯罪,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那么何为情节严重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7号第一条规定:“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因此,只要倒卖火车票、船票票面金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获利额在2000元以上,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227条第二款予以处罚。
同时,应当注意,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对于铁路职工倒卖车票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倒卖车票;组织倒卖车票的首要分子;曾因倒卖车票受过治安处罚两次以上或者被劳动教养一次以上,两年内又倒卖车票,构成倒卖车票罪的,依法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