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即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即生产者将产品交付给第一个消费者之日起满10年,可不承担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作出这一规定的主要考虑,一是产品缺陷一般在投人流通、使用后10年内都会表现出来,受害人应当及时行使索赔权利;二是产品投入流通后,其物理、化学性能都会发生很大变化,要求生产者对出厂10年后的产品仍然承担严格的无过错责任,不够公平。当然,生产者通过产品广告、产品说明书等形式明示担保产品的安全使用期在10年以上的,其应承担的责任不受10年的限制。在生产者明示担保的期间内,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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