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郭×平,男,30岁,汉族,××厂工人,住××县××大街××号因原告郭×民起诉答辩人财产继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第一,起诉状说答辩人对郭×松的关心与帮助是居心不良,其目的是夺取他的财产。
这种说法,纯粹是“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的胡言乱语。
大家都知道,郭×松是我本家伯父又是我小学老师,我敬重他的学识和为人,多年来虚心向他学文化、帮助他料理家务,干体力活,彼此互相信任,建立了深厚的感情。
原告在外经商赚钱,对自己父亲生活上的困难不闻不问。
郭老师一人生活困难不少,特别是退休以后,年老体弱,生活上困难更大,我主动关心、照顾他,使他愉快地安度晚年,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
我关心照顾郭老师是自觉自愿的,是尽了一个学生对老师应尽的义务,是报答郭老师对自己的教诲,从不想图什么回报,更没有鼓动郭老师立遗嘱将财产遗赠给自己。
原告说答辩人居心不良,意图夺取他家财产,这是没有事实根据的,纯粹是一派胡言。
第二,原告说他是郭×松的儿子,是法定继承人,这话没有错。
但是法定继承人不一定就能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这一点原告应当明白。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郭老师完全有权通过立遗嘱的形式,将自己的财产赠与我。
同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上述法律说得很明白,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
法律规定明确告诉我们,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我按照郭老师的遗嘱,继承他的财产,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精神,是真正的依法办事。
这怎能说是“凌驾于法律之上”呢?是谁在故意曲解法律?是谁故意把遗嘱继承排除在法律规定之外?是原告!原告这样做是无知呢还是别有用心?请人民法院明察。
第三,原告怀疑遗嘱的真实性毫无根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遗嘱的有效条件是(1)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3)遗嘱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4)遗嘱必须采用法定的形式。
郭老师立遗嘱时身体健康,神志清楚,具有立遗嘱的民事行为能力;他立遗嘱完全自觉自愿,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受到任何人的胁迫和欺骗;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自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
综上所述,郭老师的遗嘱合法有效,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确认答辩人按遗嘱继承郭老师的遗产合法有效,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县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1份
答辩人: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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