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的法律规定
一、继承法第5条确立了“遗赠扶养协议在先”的原则。
被继承人死亡后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先要执行协议;无遗赠扶养协议或遗赠扶养协议无效的,适用遗嘱继承,然后才适用法定继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也要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遗嘱未处分的或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
2.受遗赠人或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所涉及的那部分遗产;
3.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丧失继承权后所涉及的遗产;
4.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后涉及的遗产。
二、根据《继承法》第27条和有关规定,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是:
(一)被继承人未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或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的;
(二)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所立遗嘱无效的;
(三)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四)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丧失继承权、受遗赠权的;
(五)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六)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七)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相关知识-法定继承顺序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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