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程序有什么
(一)庭审准备1.传唤当事人,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参加诉讼。2.对公开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3.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4.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核对的顺序是原告、被告、第三人,核对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所。
(二)法庭调查1.当事人陈述。2.出示证据和质证。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各类证据按以下顺序出示,由当事人进行质证:(1)证人证言。(2)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3)鉴定结论。(4)勘验笔录。
(三)法庭辩论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4.互相辩论。
(四)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这是开庭审理的最后阶段,是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和政策,分清是非,明确责任,作出判决并宣告判决结果,从而解决当事人之间民事争议的阶段。1.合议庭评议2.宣告判决宣告判决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当庭宣判。即在合议庭评议后,由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并宣读裁判。宣判后,10日内向有关人员发送判决书。另一种是定期宣判。即不能当庭宣判的,另定日期宣判。定期宣判后,应立即发给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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