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继承条件、继承份额、遗产分配原则及继承程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方式。法定继承的产生早于遗嘱继承,它是在原始社会后期最先在习惯法上确立的制度,在《汉谟拉比法典》中,就已初步形成。我国古代的继承主要是法定继承,着重于祭祀和身份的继承,直至近代,我国才实行现代意义上的财产继承。在我国,由于受习惯和各种因素的影响,继承的主要形式是法定继承。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我国继承人的范围只限于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和二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继承的顺序也只有两个,但在每一个继承顺序中所包括的继承人却很多。而且把丧偶的儿媳、女婿在特定情况下也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这也是我国独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