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在研贫瞬途承简题时,有人曹豁为,推承两字本身是包括着自下而上的面义,因此应当是下‘代承接上一代的遗产,一也郎是由卑亲属承接尊亲属的遗产,祖父母是尊亲属,故不宜进行继承。但是我个人豁为,这种理由是不能令人同意的。因为在法定推承人的范圈之中,还有父母、配偶和兄弟姊妹等,而这些人都不是被推承人的卑亲属。尊亲属、姻亲属和旁系血亲属都列入法定继承人的范圃,故批承两字的面义在我f滩承法中的解释是不限于卑亲属的接受琢亲属的遗产的,也郎同时包括尊亲属及其他亲属的接受被推承人的遣产的。旧中国的某些法学家曹把以上两种情况分开,把下一一代接受上一代的遣产才阱糙承,而其他接受遣产的人呼做遗产的承受。我个人甜为,在目前的情况下,是没有区分的必要的。
孙于女没有列入法定稚承人的范圈,这是事实,但是我们不能忘能,当被糙承人的子女先于被推承人死亡时,孙子女是可以代位摧承的。当然,这种代位麟承,井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产生,而且每个代位摧承人所得的份额也不是一个固定的比例,仅能是已死亡的父或母的摧承分额的若干分之扮,郎有一个代位稚承人时,是其已死亡的父或母的麟承分额的全部,数个代位麟承人时,是平均分配其已死亡的父或母的裕承分额。因而,每个代位斧渗承人由代位浮睦承中所分得的遣产,不一定与其他法定稚承人所分得的遣产是相等的。但是,不管怎样,孙子女除了撰成寄养人的条件可以从他祖父母的遣产中分得遣产以外(事实上在那时候井不是以孙子女的身分进行推承,而是以寄养人的身分进行麟承),还可能以代位麟承的方式来釉承祖父母的遗产的。可是,在相反的情况下,皿父母却毫无麟承的权利,这在人情上是难以靛得通的。
有些同志虽不主强祖父母列入法定稚承人的范圆,但亦豁为祖父母毫无推承权利也是不公平的。为了弥补这个缺陷,曹提出祖父母也应当享有代位稚承的意具。我个人豁为,这亦是解决简题的一个方案。尽管各国民法一般是没有把祖父母放入代位摧承之列,而享有代位浮迷承的人是限于卑亲属的,但各国立法的先例只能供我参考,井不能豹束刻凹,我国的糙承法是可以独创新例,并对代位稚承的面义作扩大的解释的。周题是这样的规定是否适合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和需要。
我豁为,法定稚承人的范圈是应当采取“宜狄不宜竟”的原则的。因为法定摧承人的范圈如规定的过竟,会使被推承人的遗产分析得过于分散,在使用上不利,且容易产生料粉。故此,如果将代位釉承作扩大解释,祖父母也包括在内的韶,只可能使被稚承人的遣产流入被继承人的叔伯父、姑母、舅父、姨母,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等人手中。因为祖父母的代程醉浅承是相当于孙子女的代位糙承的。一般规定孙子女在先于被摧承人死亡时,孙子女的子女(即被继承人的曹孙子女),也可以代位藉迷承。在同样情况下,如果祖父母先于被挑承人死亡时,则祖父母的其他子女(郎树迷承人的叔伯父、姑母、舅父、姨母)也可以代位摧承。因为在代位的次序上言,叔伯父、姑份、舅父、姨母等的地位正是相当于曹孙子女的地位的。如果再允爵代位下去,则同样理由,堂兄弟姊蛛、表兄弟姊妹也相当于玄孙子女,亦应当有代位孚崖承的权利了。:这些叔伯父、姑母、舅父、姨母、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等与衫辞迷承人不仅在血浮象上此校远,而且彼此朋的樱济联系也是很不密切的。把他们列入代位稚承之内,不仅使遗产分散,而且和群众的习惯也是不相吻合的。故此,我个人郎为,不能用代位稚承的方式来解决祖父母的推承权利简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