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第一继承人父母包括哪些
法定第一继承人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一、继承顺序
1、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均丧失了继承权或者放弃了继承权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继承权平等,除了例外情形均平等地分配遗产。
二、法定继承人
(一)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1、配偶。
即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或者妻,已经离婚的或者尚未结婚的不是配偶,不享有继承权;依据婚姻法的规定,构成事实婚姻的相互享有继承权。
2、子女。
(1)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相互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2)养子女与其亲生父母相互之间由于没有法律关系,所以不具有继承权。
(3)继子女与其继父母之间由于形成抚养关系而相互具有继承权的,不影响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继承权。
3、父母——与子女相对应。
4、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养孙子女与养祖父母之间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这里所谓的养孙子女,是指由其养祖父母直接收养为孙子女的情形,而不是指由养祖父母的子女收养为子女从而形成祖父母与孙子女之关系的情形。
(二)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1、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包括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祖父母、外祖父母
注意:孙子女与外孙子女不是祖父母与外祖父母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他们只能通过代位继承取得其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遗产。
[注意]
1、应按照《继承法》第l0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按照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作为公、婆;或者岳父母的遗产继承人,必须具备以下的法定要件:
(1)须为丧偶;
(2)须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
所谓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生前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
2、另外,我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这里所谓“适当”不能理解为是给一点就行,而是指要按照具体情况来分给遗产的一部分,必要时甚至可以分得多于继承人的遗产,获得遗产的很大的部分。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他们对遗产所享有的这种权利,在法律上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其可以直接向遗产占有人请求分给其相应的遗产份额,而且不论法定继承人按何种顺序继承遗产,法定继承人以外的遗产取得人均可按该程序行使遗产自己的遗产取得权。当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此种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被继承人死亡后按法定继承进行继承时,并非全体继承人都能同时参加继承关系。为避免遗产过于分散而对被继承人最密切的近亲属造成不利以及为减少和避免继承纠纷,法律规定了继承顺序,规定在继承开始以后,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不得继承。也就是说,只要有前一顺序的继承人,后一顺序的继承人就不参加遗产继承;只有在前一顺序的继承人一个都不存在,包括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才由后一顺序的继承人来继承。按照《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中遗产要按顺序继承。
4、在法律明确规定的继承顺序之外,根据《继承法》第l4条的规定,还存在一种不属于任何顺序的遗产分得人,他们不但可以直接向遗产占有人请求分给其相应的遗产份额,而且不论法定继承人是按何种顺序来继承遗产,法定继承人以外的遗产取得人均可按该程序行使遗产取得权。继承顺序的效力表现在:在两顺序中,第一继承顺序人有优先继承权;在同一继承顺序中,各继承人继承权平等。而且,继承顺序具有法律约束力。除因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或生前立有遗嘱外,任何组织与个人无权变更这一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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