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形式对合同效力有什么作用
我国法对法定形式的效力性质没有划一的规定,只能根据具体法律规定去判断,由此可将法定形式分为4类。
(一)法定形式为合同的成立要件。
从目前立法情况看,作为合同成立要件的法定形式,仅限于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以文字表现当事人所订合同的形式,如表格合同、合同确认书、保险单、车票等合同凭证等。凡是在法律、行政法规提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强制性要求的情形下,书面形式可以视为合同的成立要件。
合同的成立应属于当事人私人合意的范畴,将法定形式这样外在的法律规定确定为成立要件,似乎不合逻辑。但从证据的角度来看,书面形式等法定形式无疑是证明合同存在的最为客观有效的基础,对于欠缺书面形式的合同,如果当事人有异议,又缺乏其他证据证明,面临的直接后果就是“不成立”。
(二)法定形式为合同的生效要件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具备了法定要件而产生法律约束力的状态,诸多法律、行政法规都把法定形式规定为合同的生效要件。
(三)法定形式为合同的对抗要件
作为合同的对抗要件,法定形式对合同自身的效力并没有影响,但关系到当事人基于合同取得的权利是否可以对抗合同关系之外的善意第三人。不知情的第三人可以会同未具备法定形式为由否认合同当事人的合同权利。
设定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四)法定形式为订立合同的强制性规定,但效力未明确
除法定书面形式可以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推定为合同成立要件以外,还有相当一部分法定形式虽具有强制性规定的属性,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其效力如何语焉不详。
(五)法定形式为订立合同的任意性规范
相对于强制性规范,以任意性规范规定的法定形式,显然对合同仅具有引导性功能,没有约束力,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或实际履行排除之。
按照上述分类,法定形式在作为成立要件、对抗要件和引导性规范的情形下,对合同的效力不发生直接影响。因此,探讨法定形式与合同效力的关系问题,主要集中在作为生效要件和强制性规定的法定形式方面。毫无疑问,作为生效要件的法定形式与合同效力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惟有满足了法定生效条件的要求,合同才能进入有效状态。但强制性的法定形式是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仍然是一个未决问题。
顺序履行抗辩权
顺序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在传统民法上,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我国民法典首次明确规定了这一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是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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