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1、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合同有效力。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三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五百零四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二、表见代理与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的比较
1、代理是现代民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代理人接受被代理人的授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发生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因此,代理行为要在代理范围之内行使。所谓越权代理,是指代理人虽然享有代理权,但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却超越了代理权的范围。
2、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其代理行为中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构成法律上的无权代理。在越权代理行为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情况下,应该不对其生效,而只发生越权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和第三人的赔偿责任。越权代理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对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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