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离婚协议书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第一、在离婚协议书范本的基础之上,需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对范本进行补充。
现成的离婚协议书的范本和格式最终不可能实质上解决当事人的具体问题,对离婚协议的格式和范本进行补充,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补充的方面,主要包括财产处理和子女抚养的具体细节上。比如,分割共同财产的具体明细、分割方式,财产现在的坐落和置放于何处,交付的方式,户口的迁移,违约的惩罚方式,子女的探视时间、地点、接送方式、抚养费支付的方式、大额教育、医疗费用的承担比例和支付方式等等。
第二、应把握和处理好离婚协议中最常见的问题。
起草离婚协议书,把握好其中的关键要点是非常重要。如果把握住了处理的要点,即使离婚后出现了意想不到的问题,一般来说也是非本质的问题,关键问题已有了明确的约定,这样,会避免自己利益损失。
第三、离婚协议中的约定不一定面面俱到,但要有处理问题的原则。
如果想要写一份面面俱到的离婚协议书,是非常困难的,也是没有必要的。一份离婚协议书不太可能把离婚过程以及离婚后所有可能涉及的问题全部囊括,但在起草离婚协议书时,应对原则性的处理方式进行约定。例如,在罗列了可以列出的财产以及确定了这些财产的处理方式后,还应该明确没有列出财产的处理方式。比如在协议中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等,这样的约定,往往会避免双方都没有想到的情况出现以后,相互扯皮、争议的情况发生。
应格外注意的是,“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其它财产归X方所有”的约定将对当事人自身的权益发生重大影响,当事人应正确、彻底的明确该约定的含义,以防止以后纠纷的发生。
第四、应尽量细化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和实际操作规范,使离婚协议更具操作性和适用性。
离婚协议书中对于约定事项的具体操作规定的越清楚,就越能避免以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从而保障离婚后双方生活和工作的顺利进行。比如说,对于孩子的探视,一般离婚协议中规定会在周末探视。但如果未抚养子女一方要求带孩子外出旅游怎么办?因为这样可能会带子女外出很多天,基于此产生的矛盾往往没有部门可以解决。再如,遇到春节等节假日关于子女的探视有否相关可具体操作的约定等。因此,对于离婚协议书涉及到的任何一个实际问题,如果能尽量细化,越细化,越贴进生活,其实际操作性和保障性就越强。
第五、离婚协议的具体约定应可以履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并非当事人双方关于离婚的相关事项的所有约定都能在协商一致后生效,绝大部分协议在协商一致签署并办理离婚登记后会生效,但有些约定,可能会违反法律规定或损害第三人利益而对第三人无效,常见的无效的约定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共同债务由一方离婚后单独承担。这种约定常因第三人提出异议而无效,最终还是由离婚双方共同承担。但离婚双方关于债务由一方承担的约定对二人有效,另一方在承担相应的债务部分后,有权向一方追偿。
(2)处理他人的财产。比如,当事人离婚协议中约定处理的房子并非登记在其名下,则不能在没有确定当事人对该房产享有产权的情况下,在离婚协议书中对该房产归属进行约定。
离婚时处理实际是双方投资,但股东以他人名义注册的公司时,当事人应先与名义股东达成股权确认及分割协议,由名义股东在协议中确认名下的股权实际为离婚双方持有,并同意离婚双方的分割意见。
(3)在起草离婚协议时,不能含有取消了一方抚养子女义务的约定。不论是出于早些离婚的考虑,还是因为有其它原因,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免除一方抚养子女义务,都存在将来有一天因子女要求一方支付抚养费用的诉讼请求而被法院判令无效。抚养子女是任何一个父母的法定义务,法定义务不能因约定而免除,除非这种约定不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另一方完全能够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愿意这么做,但在约定此类条款时,一定要格外慎重。
第六、当事人不要轻易变更或重新撰写离婚协议书。
一般来说,当事人不能因为离婚期间的思想波动,或由于一方随意的要求而变更或推翻已有的离婚协议。这里的劝告主要防止当事人由于随意变更协议内容,而导致对其最为有利的离婚协议书被废除或归于无效。前后有几份离婚协议书,在适用上可能会引发复杂的法律问题。因此,当事人投入精力最大的那份、对其最有保障的那份离婚协议书,最好是最终生效的那份判决书。
第七、起草离婚协议书时,不要有太多的父母兄妹参与,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一般每个人都有父母兄弟,在遇到离婚这样的人生大事时,出于各种原因和目的,亲属和朋友一般都会参与其中。亲属朋友的意见绝大多数都是站在当事人的角度考虑问题。但事实上,绝大多数亲属朋友的意见,往往由于立场性太强,感情色彩太浓,太具有片面性,因而导致事情变得更糟,或更难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