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如何认定案件事实有哪些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或者说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确认的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等等。
但法官不能凭空认定,要根据程序法规定的证明手段,通过证明手段和方法来查明案件事实的真相。是不是所有的案件事实都需要证明手段来查明呢?肯定不是!如果将案件事实分类的话,可以分为不需要审查就可直接采纳的事实和必须审查认定的事实。其中不需要审查就可直接认定的事实又可分为不争执的事实和自认事实;必须审查认定的事实又可分为靠法官的知识经验足以认定的事实和必须通过证明手段才能认定的事实。
不争执的事实、自认事实和靠法官的知识经验足以认定的事实就是不需要通过证明手段就可以认定的案件事实。不争执的事实。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就是不争执的事实。任何一个案件都有不争执的事实,这些事实对双方主张的权益并没有利害冲突,它们与有利害冲突的案件事实相连接,完完整整地构成全案的案情事实。所以称这些事实为案件基础事实,当然不一定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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