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在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应考虑的因素有哪些
1、无过错方精神的损害程度;
2、过错方的过错程度,结合故意的动机、行为的手段、情节的严重等考虑;
3、过错方对子女、老人等其他家庭成员造成的损害;
4、过错方和无过错方的年龄、健康状况、经济状况及谋生能力等;
5、婚姻存续期间和再婚的可能性,婚姻存续时间长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适当高些,妻子结婚时间长,年龄偏大,再婚的可能性小的,亦应适当增加赔偿数额;
6、原告是妻子或丈夫时应区别对待,原告是妻子时,根据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应适当增加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7、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相关法律知识: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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