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的行政诉讼可分为完全管辖之诉、越权之诉、解释之诉和处罚之诉,其中越权之诉是法国最重要也是最具特色的诉讼制度,性质上属于客观诉讼 .它是指当事人的利益由于行政机关的决定而受到侵害,请求行政法院审查该项决定的合法性并予以撤销的救济手段。 该诉讼的基础是为了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保障良好的社会秩序,公民提起越权之诉的条件是,必须与所起诉的行政决定有某种利益关系。这种利益包括物质和精神两种,只要申诉人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行政行为的侵害就可提起,并不要求与申诉个人利益有直接利害关系。 如果利益是集体的,或是公共利益时,其中的某一人可以提起,代表该利益的团体、组织也可提起。在实践中各种团体的作用尤为广泛和活跃,当他们的集体利益受到行政决定的直接影响时,一般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越权之诉。另外,在法国越权之诉可以免去律师代理,事先无需缴纳诉讼费用。
法国行政法上最具特色和最有影响的诉讼制度乃越权之诉,一般认为其主要属于客观诉讼。越权之诉是指当事人的利益由于行政机关的决定受到侵害,请求行政法院审查该项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并撤消违法的行政决定的救济手段。行政法治原则最切实的保障正是公民有权请求法院撤消违法的行政决定,使之失去效力。由于越权之诉能够发挥这样的作用,因而成为保障行政法治最有效的手段之一。从越权之诉的性质出发,可以说任何人都能向法院起诉请求撤消违法行政行为,这样越权之诉就可能成为全民之诉,行政效率便可能因此遭到削弱。但如果只规定公民在自己的主观“法律权利”受到侵害时才能提起越权之诉,则司法权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对行政法治原则的保障也将无法实现。故现今的越权之诉既不是全民之诉,也不限制当事人须在主观权利受到损害时才可提起,它采取了一种折衷的做法,即只要申诉人利益受到行政行为的侵害就可提起越权之诉,并不要求是申诉人个人的利益。此外这里所称的利益包括三层涵义:(1)利益主体即越权之诉的申诉人是多元的。一是就公民个人而言,不仅行政决定的直接相对人可提起越权之诉,如果第三人因为违法行政决定而受到直接利益侵害时,也可提起此种诉讼;二是所有的团体例如工会、社团等,当其集体利益受到行政决定的直接影响时,一般也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越权之诉;三是对于负有维护公益职责的行政机关,当它所代表的公共利益受到其他行政机关的决定的侵害,而其本身无权撤消或改变此项决定时,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越权之诉,请求撤消这项违法的决定。(2)申诉人的利益不仅包括物质性利益,也包括精神性的利益,例如宗教尊严、集体荣誉、环境美等。(3)请求保护的利益不限于现实利益,将来的利益如果确实存在,也可提起越权之诉。总之,越权之诉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法治的实现,而不在于保护起诉人的主观法律权利,因而这是一种没有当事人、对事不对人的诉讼制度。(注: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667-68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