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稿的著作权归谁所有
发言稿的著作权归单位所有。
对于单位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焦点在于判断单位能否享有著作权中的精神权力。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认为创作是自然人智力活动的结果,必须以人脑为物质基础,主张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够成为作品的作者,因此不存在单位能否享有著作精神权的问题。英美法系国家以及日本则不排除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特殊情况下有成为作者的可能,但对作者的精神权利并没有放在著作权法中进行保护,而是纳入侵权行为中进行救济,因此也不存在这样的问题。我国著作权法中不仅承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者地位,而且还规定了著作精神权,因此这个问题就显得十分棘手。
中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明确了单位是单位作品的“作者”,且无论是“人身权”还是“财产权”,都应归属于单位。
由于单位作品的创作人是单位的工作人员,甚至可能是专职写作的人员,其创作作品的报酬将通过工资、奖金等形式给付,因此不需要创作者与单位再另行商定。至此,可以确定,单位作品的署名权由创作人享有,其他精神权利及财产权利归单位享有。
那么,“因职务上的隶属关系而写作的发言稿”的著作权归属就可以根据以上理论确定,即:写作人享有署名权,发言人(即单位领导)代表单位享有除署名权之外的其他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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