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生车祸受到惊吓可以要求精神赔偿吗
发生车祸受到惊吓可以要求精神赔偿。
1、在实际的交通事故中,不光只是受害人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受到了损害,还对其自身和亲属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精神痛苦。交通事故中,受害者身体上的伤痛只是一部分,精神痛苦也占了很大的部分,尤其是受害人死亡这种情况,对受害者的家属来说,这种伤痛是无法弥补的。因此在交通事故的索赔中,除了正常的事故赔偿,受害者亲属要求对方支付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以作为精神损失赔偿,是完全合理的。
2、在交通事故索赔中,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当事人在申请人身侵权赔偿时,应该一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如果,法院已经就人身侵害赔偿作出判决以后,受害人或其亲属再申请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3、不光是受害人本人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还有死亡人的近亲属包括其配偶、父母和子女都可以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这项赔偿。如果死亡人没有上述亲属,其他近亲属比如兄弟姐妹也可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二、精神损失赔偿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做如下规定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第四条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条 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条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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