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逾期交房
案例:周先生反映,他于2011年12月与某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13年4月,但在履约过程中,开发商一直到2013年7月才交房,延期交房超过90天。
律师分析:当遇到开发商延期交房时,若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约定了延期交房的违约金金额,则购房人可依据合同约定的金额要求开发商赔偿延期交房的违约金。若无约定,则依法确定开发商逾期交房违约责任,违约金按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一方当事人有重大违约行为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可要求开发商返还所交的预售购房款和利息。
案例2:定金纠纷
案例:2012年10月,李小姐在某开发商售楼处认购了一套商品房,交了2万元认购金并签订了认购书。认购书对房屋位置、面积、价款、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限等都进行了约定。然而,当李小姐如约前往售楼处签订合同时却发现,开发商在购房合同补充协议中有许多内容显失公平,例如逾期交房、逾期办证的免责条款,无法办理按揭款应3日内以现金补足等。对此,李小姐认为这是一份不公平的购房合同,拒绝签字,要求协商更改合同。随后,开发商通知李小姐没收其定金。
律师分析:依据最高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在这个案例中,开发商在事先未告知的情况下,要求李小姐签订有不对等条款的合同,侵害了李小姐的合法权益。在李小姐提出合理异议后,开发商拒绝协商变更合同条款,并单方提出没收定金;因此,致使购房合同不能签订的责任在开发商。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开发商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案例3:广告与实际销售不符
案例:市民覃先生2012年购房,购房过程中,开发商的宣传广告上注明,小区内将配套150平方米的会所,还有数千平方米的绿地供老年人休闲娱乐。交房后,承诺的会所变成了对外经营的酒楼,绿地也变成了停车场。覃先生气愤地表示,当初选择这个小区,就是看中配套齐全,环境优越宜于养老;现在承诺无法兑现,开发商却以合同未出现相关约定为由拒绝兑现。
律师分析:广告是对整个楼盘的宣传,不会具体到某套商品房,购房者应对具体的单元、楼层、朝向、户型等做具体的了解。比如说“二房变三房”“赠送小花园”“俯瞰江景”,“毗邻公园”等定义较为模糊的宣传,如果购房者是看广告宣称的内容而购房的,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建议购房者一是不能只轻信广告,应以实物为准,最好到现场观看。
此外,广告及销售人员所承诺的事项法律上是以书面合同约定为准,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应注意合同上是否标明相应的条款。当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为了预防后期出现问题时维权难,最好能够将比较重要或直接影响购房决策的宣传内容加入到合同正式文本或合同附件中;或者通过留存资料,甚至手机拍照等方式取证,以便于在产生纠纷时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4:逾期办理产权证
案例:周女士很气愤,因为其买房4年了,可房产证一直没有拿到。据她介绍,2009年她在某楼盘购买了一套房子,当时开发商口头承诺在9个月内办下产权证。2013年,周女士打算将该房子出让,但是因为没有产权证而迟迟无法交易。
律师分析: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按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的审批组织施工、建设,以致出现规划及竣工验收困难,是造成产权证逾期的重要原因之一。遇到这种情况,可向法院起诉,要求退房。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出台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基本问题的解释》中,对房开商不按时办理产权证也有明确规定。购买商品房迟迟拿不到产权证,可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赔偿损失,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5:房产面积差异纠纷
案例:2012年1月林先生购买了某小区房屋一套,在2013年12月份开发商交房时,林先生发现房屋面积由120平方米减小到了117平方米,这种时候他该怎么办?
律师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开发商交付使用的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以此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承担;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开发商返还,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双倍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