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时,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仲裁的时效为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劳动者有正当理由,超过60日的仍可申请仲裁。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合同争议仲裁时,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裁明下列事项:
(1)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所。
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仲裁的劳动合同争议案件,一般在7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或决定不予受理,都会书面作出答复。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或者死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合同争议,可以由其法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合同争议,可以由其法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没有法定代理人的,由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