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当事人承担事故责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事故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
没有过错(如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所导致的事故),当事人不承担事故责任。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但当事人在交通事故责任中的主观心理状态只能是过失,而不能是故意。
第二、当事人有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即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违法行为的存在是当事人承担事故责任的客观基础之一。
第三、有损害后果。
如果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仅仅对交通安全造成了威胁,而没有产生实际上的损害后果,则当事人谈不上对事故责任的承担。
第四、当事人违法行为与事故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亦即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事故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损害后果是违法行为导致的结果。
这里的因果关系一般指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确定是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核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