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7日,福建车主林某在**保险有限公司福建某分公司为其车辆投报,其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50万元,机动车损失保险24.21万元,保险期限一年。2014年6月9日22时,林某司机王某驾车在荣成宁津发生交通事故,将路边广告牌撞倒,致广告牌及电缆、电信机柜损坏。事故发生后,车上乘客林某丈夫蚁某打电话找来朋友将王某带离现场,事故车辆也被朋友拖到修理厂修理。6月10日11时许,王某向当地派出所报案。6月11日17时,蚁某向保险公司报案,随后保险公司委托某公估公司到修理厂对事故车辆进行勘验并出具勘验报告一份,载明标的车损失与现场痕迹不符合,原因是标的车离开现场。之后,林某支付了车辆修理费、电信机柜费、光缆抢修费用等共计9.1万元。
事后,林某找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但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特别约定保留事故现场,没有立即向交管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等无法查清,所以拒绝赔付。林某为此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支持了保险公司的说法,驳回了林某的诉讼请求。
擅自离开事故现场将导致理赔不能
以案释法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在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特别约定,“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人必须保留事故现场,并立即向交管部门和本公司报案,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且保险公司也已就责任免除条款向林某履行了明确告知义务,该条款内容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投保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保护现场并采取报警、报案等相关措施,而是擅自离开现场,致使保险公司对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驾驶员状况等均无法掌握,故保险公司依据该条款拒绝理赔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
此外,在这起案件中,交通事故发生时,车上人员蚁某的行为表明当时并不存在无法报警的客观情况。因此,在有能力、有条件报案的情况下未及时报案,导致事故原因无法确认,所产生的不利后果理当由投保人林某自行承担。所以法官在此特别提醒,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尤其是单方事故,车主或驾驶员一定要及时报警,并由交管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交警未到达现场的情况下,一定不能擅自移动事故车辆,否则,可能因事故原因无法查明或无法提供理赔材料而遭到拒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