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死刑复核案件有哪些情形要由检察长决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发现死刑复核案件有认为适用死刑不当,或者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应当核准死刑等情形的,应当经检察长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六百一十一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死刑复核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检察长决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检察意见:
(一)认为适用死刑不当,或者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应当核准死刑的;
(二)认为不予核准死刑的理由不成立,依法应当核准死刑的;
(三)发现新的事实和证据,可能影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四)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
(六)其他需要提出检察意见的情形。
同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或者不核准意见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书面回复最高人民法院。
对于省级人民检察院提请监督、报告重大情况的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具有影响死刑适用情形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转送最高人民法院。
死缓的复核是怎样
死缓案件与复核死刑案件的程序基本一致,一般是由报请复核和复核两个阶段组成。
1、报请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对于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死缓案件,在上诉、抗期满后当事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的,应当将该案件主动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在报送案件时,也应写出死缓案件综合报告,连同各种诉讼文书及全部证据等案卷材料,一并送交高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时,也要坚持一案一报原则,不能多案一报。
司法实践中,有些共同犯罪案件,有的被告人被判处死缓,有的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或其他刑罚(不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在报请复核时,是将全案上报,还是仅将有关被处死缓被告人的材料上报?我们认为,为了保证高级人民法院全面复核案件,确保死缓判决的准确无误,应将全案卷宗材料、全部证据一并上报,不得有所保留。
2、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死缓案件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对死缓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复核的基本内容、方式方法与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基本上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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