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时间限制
(1)就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要求本国或者外国优先权期限至申请日前12个月内;
(2)外国人就同一外观设计在中国申请要求外国优先权期限:至申请日前6个月内;
(3)外国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时,提供该外国专利受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期限: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
(4)发明创造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首次展出,或在规定的学术会议上首次发表,或未在规定的学术会议上首次发表,或未经申请人同意由他人泄露,不丧失新颖性的期限:至申请日前6个月内;
(5)提交上述展览会、学术会议证明的期限: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
(6)发明涉及新的微生物、微生物学方法或者其产品,且使用物的微生物是公众不能得到的,保藏该微生物的日期:申请日前,最迟至申请日;
(7)提交上述微生物的保藏证明以及存活证明的期限: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
(8)专利申请费缴纳期限: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
(9)发明专利申请主动修改申请的期限: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及对第一次审查意见答复时;
(10)实用新型或外形设计专利申请主动修改申请的期限: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
(11)发明专利早期公布的期限:自申请日起(或优先权日起)3年内;
(12)发明专利申请请求实质审查的期限:自申请日起(或优先权日起)3年内;
(13)发明专利申请缴纳维持费的期限自:申请日起满两年,从第3年起,每年缴纳;
(14)提出分案申请的期限:原案授权通知发出前;
(15)提出行政复议的期限:接到专利局通知后15天内;
(16)依据细则第七条,请求恢复权利的期限:自接到通知后2个月内;
(17)申请人请求复审期限:自收到驳回决定后3个月内;(18)申请人对复审不服,向法院起诉期限:自收到复审决定3个月内;
(19)办理专利登记手续的期限:自接到通知2个月内;
(20)发明专利权期限:1993年以前的申请自申请日起15年,1993年以后的申请自申请日起20年;
(21)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1993年以前的申请自申请日起5年,可以续展3年,1993年以后的申请自申请日起10年;
(22)申请维持费、年费滞纳期限:自到期或届满起6个月内;
(23)专利许可合同或转让合同向专利局备案期限:自合同生效起3个月内;
(24)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自专利权人应当知道发生侵权行为起2年内;
(25)请求对专利实行强制许可的期限:自颁证日起3年后;
(26)专利权人对强制许可或其费用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期限自:收到决定起3个月内;
(27)对侵权行为处理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期限:自收到决定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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