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中关于强迫交易罪的立案规定是什么
1、刑法中关于强迫交易的立案规定是: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或服务;强制他人参与或放弃投标、拍卖的;强迫他人出售转让股份等资产的;以及强迫他人进入或放弃特定经营活动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二、强迫交易罪的组成要素是什么
1、行为主体要素。本罪行为主体为通常行为主体。凡超过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大自然平均能组成本罪,依这节第231条之规定,企业亦能组成本罪。企业犯本罪的,推行两罚制,即对企业被判罚款,对其立即承担的管理人员和别的立即责任人依本条规定追责刑事处罚。
2、主观性要素。本罪在主观性层面表现为立即蓄意,间接故意与过错不组成本罪。
3、行为主体要素。本罪不但侵犯了买卖相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并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
4、客观要素。本罪在客观层面表现为以爆力、威协方式强买强卖货品、强迫他人出示服务或是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以暴力手段致人重伤、死亡的“强迫”行为是手段行为,这一手段行为又触犯了伤害罪、杀人罪,达成交易是强迫交易的目的行为,行为人之所以能实现交易目的依靠的是以暴力手段致人重伤、死亡的“强迫”行为,两者之间存在着牵连关系,所以这里的伤害罪、杀人罪与强迫交易罪构成了牵连犯,应按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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