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新通知:重大建设项目的土地征收等信息要重点公开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今天介绍了《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对重点信息公开渠道、公开时效和公开的主体作出了进一步明确。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
对于需主动公开的信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综合利用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自重大建设项目相关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开。
在依申请公开方面,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有序开展相关工作,依法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理信息需求。
据了解,今后重大建设项目在批准和实施过程中,涉及到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等8方面内容要及时公开,对于社会各方高度关注的“项目建议书审批结果”“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结果”等关系到项目建设土地征收等工作的,应当重点予以公开。
土地征收条件
1.征收土地必须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2.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征地权。同时,被征地单位必须服从,不得阻挠征地。
3.必须依法取得批准。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以及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征收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4.必须依法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征收的具体补偿标准有专门规定。
5.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同时规定,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据了解,今后重大建设项目在批准和实施过程中,涉及到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等8方面内容要及时公开,对于社会各方高度关注的“项目建议书审批结果”“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结果”等关系到项目建设土地征收等工作的,应当重点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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