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包方引入第三方后续施工法律纠纷怎么解决?
发包方引入第三方后续施工法律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诉讼或者是仲裁调解的方式解决。
(一)建筑工程的发包
相对于建筑工程的承包而言,是指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任务(勘察、设计、施工等)的全部或一部分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交付给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完成,并按约定支付报酬的行为。
(二)建筑工程的承包
相对于发包而言,是指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从业资格的单位,通过投标或其他方式,承揽建设工程任务,并按约定取得报酬的行为。
主体:
发包: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
承包: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
客体: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工作;
内容:围绕客体形成的权利、义务;
性质: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二、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的原则是什么?
(一)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和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实行以招投标为主,直接发包为辅的原则;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等竞争原则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公开:招投标活动的信息公开、程序公开、评定标的公开、方法公开。
公正:严格按三公开原则,公平对待每一投标者。
平等竞争:投标方也要以正当手段开展竞争。
(二)禁止双方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
确定合同价款的原则
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的工程价款
(三)建筑工程发包
发包的方式:两种
1、直接发包
范围:不是用招标,法律法规为要求
方式:直接鉴定承包合同
内容:将建筑工程委托给承包方
地位:
是一种补发发包方式,困难以展开公平竞争。
2、招标发包——引入竞争机制
概念:由建设单位设定标的并编制反映其建设内容与要求的合同文件,吸引承包人参与竞争,依照特定程序择优达成交易并签约,按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交易行为和方式。
形式:3种
3、公开招标(又称竞争性招标)
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投标。
特点:通过媒体公告; 承包商得到公平竞争机会;业主在较大范围内进行优先选择;
4、邀请招标(又称选择性招标)
是指招标人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议标——不是法定招标方式
特点:对象不少于两家;范围:严格限制;优缺点;有投标,无开标评标;有协商性,无竞争性。
在当代的社会,现在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如果存在着这一些建设工程方面的施工合同,并且引入了第三方产生了一系列的纠纷,是可以通过协商和解或者调解仲裁的方式来进行解决的,实在无法解决的状况之下,还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