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包方不给钱可以解除合同吗
1、发包方不按合同的约定支付款项的,是属于合同违约的情形,发包方经催告后仍然不付款的,承包方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情况有哪几种方式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其目的是补偿因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关于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承发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支付违约金。支付违约金的目的是补偿承包人的损失,双方也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顺延工期。对于因为发包人违约而延误的工期,应当相应顺延。
4、继续履行。承包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发包人应当在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继续履行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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