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发包方、承包方均无建筑资质而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A、B二人是自然人,均无建筑资质,A从别处分包了两栋楼的建筑工程后,又与B(无履约能能力)签订了建筑施工合同,约定65%进度付款,B又以这两楼的名义私刻印章与劳务、建材等供应商签订合同。到两楼快封顶时,由于资金问题,B收取A的进度款后,把其中的一百多万元转走后停工,现B欠第三方材料供应商几百万元左右(A所付款未超出约定比例)。请问B从A处收款后,只支付小部分给第三方劳务及材料供应商后,就把款转走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律师回答:
不属于诈骗,工程已经封顶。但是,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所签订的合同,应当按照无效合同的规定处理。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