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单位亦称发包机构,是指以企业所有权代表的身份参与承包经营活动的一方。在承包经营活动中,发包方是发包行为的主体,在一般情况下,它是处于主动的、有利的地位。它能够左右企业承包的基本经营目标,进而能够左右承包经营者,最终对承包经营的实施效果产生重大影响。
发包单位,就是业务的发出方,属于采购方或出租方。承包单位和发包单位是相对的。承包单位,就是承包业务的单位,属于承包商或供应商。
相关知识:采用总分包模式的特点
(1)有利于项目的组织管理。由于业主只与总承包商签订合同,合同结构简单。同时,由于合同数量少,使得业主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量小,可发挥总承包商多层次协调的积极性。
(2)有利于控制工程造价。由于总包合同价格可以较早确定,业主可以承担较少风险。
(3)有利于控制工程质量。由于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通过分包合同建立了责、权、利关系,在承包商内部,工程质量既有分包商的自控,又有总承包商的监督管理,从而增加了工程质量监控环节。
(4)有利于缩短建设工期。总承包商具有控制的积极性,分包商之间也有相互制约作用。此外,在工程设计与施工总承包的情况下,由于设计与施工由一个单位统筹安排,使两个阶段能够有机地融合,一般均能做到设计阶段与施工阶段的相互搭接。
(5)对业主而言,选择总承包商的范围小,一般合同金额较高。
(6)对总承包商而言,责任重、风险大,需要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当然,获得高额利润的潜力也比较大。
在工程施工中国,一般情况下发包方有着更多的主权,承包单位只能按照发包单位的设计进行施工。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