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合同解除的条件
1.建设工程合同须为合法有效合同;
2.解除发生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开始履行或履行完毕之前,如果已经履行完毕,不发生解除合同的问题;
3.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
4.要有解除合同的行为。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发包人有上列情形且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未履行的,承包人可解除合同。
二、施工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1.合同解除后,尚末履行的,终止履行;己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三、发包人可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形
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己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四、承包人可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形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