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鹤壁市长风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辛x红,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福,**通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
被告李*林,别名李*林,男,1965年元月8日出生,汉族,鹤壁市山城区鹿楼乡鹿楼村村民,住该村。
被告李*林,别名李*顺,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鹤壁市山城区鹿楼乡鹿楼村村民,住该村。
第三人鹤壁市鹿楼乡鹿楼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鹿楼乡鹿楼村。
法定代表人司*民,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司*益,**通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
原告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地方税务局(下称山城区地税局)与被告李*林、李*林、第三人鹤壁市鹿楼乡鹿楼村民委员会(下称鹿楼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福、被告李*林、李*林、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司*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地税局诉称,2002年2月,原、被告口头达成购房意向,被告拟购原告位于鹤壁市长风南路八矿铁道北侧的原鹿楼地税所办公楼,双方议定房价为38万元,被告先预付15万元,双方正式签订买卖合同后,被告将余款付清。2002年5月3日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强行搬入原告拟出售的房屋,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既不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补齐房价,又拒不腾房,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房屋所有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从侵占的房屋中搬出,将该房交还原告。
被告李*林辩称,2002年我与李*林一同向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辛*红局长协商购买原告位于长风南路八矿铁道北侧原鹿楼地税所办公楼,议定价格18万元,我仅是中间人而不是购买房屋人,购房人是李*林,因此原告不应起诉我为被告。
被告李*林辩称,2002年2月我与李*林一起找辛局长协商购买原鹿楼地税所的办公楼,协商价格是18万元,该楼房我是购买人,并已向原告交纳房款15万元。
第三人鹿楼村陈述,原鹿楼地税所办公楼是原告出资建盖的楼房,但该楼房的产权人是鹿楼村,因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是无效的,原告应将该楼房交给鹿楼村。
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及诉请提交了下列证据
1、2001年3月12日鹤壁市人民政府颁发的NO.012772号《鹤壁市房产所有权证》,载明:“所有权人:鹤壁市鹿楼乡鹿楼村村民委员会,房屋坐落:长风南路,总建筑面积660.71m2,层次2,结构混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