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其经纪人提供的服务有哪些
1、第一种方式是经纪机构和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经纪机构在代理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从事二手房交易,交易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在这种情况下,二手房经纪机构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根据我国的《民法典》,代理可以分为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委托代理。由委托人的授权,二手房经纪机构与委托人之间建立的是委托代理的法律关系。
2、第二种方式是经纪机构和委托人签订居间合同。经纪机构要向委托人报告订立二手房交易合同的机会,或提供二手房交易合同的媒介服务,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经纪活动的进行离不开信息,在房地产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地方,社会资源合理流动就要由熟悉专业市场、占有信息优势的经纪人引导。为居间行为的经纪机构不以委托人或者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第三人之间不建立法律关系,无权对交易合同的内容做出任何决定。
3、第三种方式是经纪机构和委托人签订行纪合同。二手房经纪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实施约定的法律行为,经纪机构直接承担该法律行为的后果并有权收取报酬。
相关知识:二手房买卖的常见陷阱
一、个人现金收房
由于许多业主已对“现金收房”的把戏有所提防,不法中介于是又以“个人”名义“现金收房”的花招粉墨登场。这些不法中介先伪装成个人购房者,与业主谈好房价后,再与业主一同去公证处办理房屋出售全权委托公证。不法中介手里拿着业主的房产证,可以转手高价出售,一旦无法快速将压在手里的房子变现,就会采用以业主名义出租或抵押等形式将房屋变成现金流,甚至有黑中介拿业主的房产证恶意行骗,然后卷款潜逃。
二、代理合同陷阱一种是霸王条款陷阱
在中介公司《委托销售代理协议》中,一般会对买卖双方的权责义务都会分别做出规定。如会规定中介公司委托出售房屋的时限,或规定中介公司超时出售的违约责任,同时也会规定委托期内业主的义务,委托期内业主的违约责任等。另一种代理交易不透明陷阱。
三、买卖合同猫腻多
有时业主与客户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只简单说明了双方约定的房款数额,所交易房屋的地理位址等基本情况,待到过户完成之后,由于合同中既没有付款时间、付款方式的相应条款,也没有入住交验、费用明细的相应条款,于是最终演变成一场业主长年催讨、购房者避而不见、中介公司推卸责任、业主伤神费力的持久纠纷。
四、入住无正规物业交验
许多不法中介通常不会告之购房者物业交验的必要性,更加不会去协助购房者与业主双方完成物业交验。于是最后出现买房人入住后才发现原业主的供暖费、物业费等大笔费用拖欠,而购房款却早已经支付给业主,一切拖欠费用只能购房者自己个人承担。
五、无法办理产权过户
许多购房者认为一手交钱一手交房,拿到钥匙就等于得到房产。实际上,在房屋正式过户之前,产权仍然归属原业主,并且存在可能无法完成交易的可能性。许多不法中介为了促成交易,对可能出现的风险统统避而不谈,更有甚者,这些不法中介还将可能存在交易困难的房产卖给买房人并且一再强调让买方过户之前就付款给业主。然后待到房款已付,房产却无法过户,不法中介再推卸责任,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无法保证。
因此,在进行二手房买卖的时候一般的经济人都会提供相应的服务,本文从三个方面来为大家做了详细的介绍,对于购房者就要了解清楚。此外,关于二手房买卖的常见陷阱,这也是很重要得内容,希望大家要详细看看。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