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惩罚性赔偿可以向生产者追偿吗?
惩罚性赔偿金是向生产者追偿的,追偿的惩罚金是依据有关法律进行合理的处置,但是最为关键的是经营者存在欺诈的行为,赔偿的行为确定是在具体产品对于自己权益维护存在直接的伤害,以及间接的伤害,因此自己需要学会有效的处置,减少损失。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
第一款是关于欺诈行为的赔偿。规定的具体内容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条规定实质上是关于经营者违约行为的惩罚性赔偿。
第二款是关于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的赔偿,这一规定实质是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惩罚性赔偿,属于侵权行为的损害惩罚性赔偿。规定的具体内容是:“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2、《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条文规定了惩罚性的民事赔偿责任,即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3、《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9、14条规定。
双倍惩罚性赔偿的六种情形可以分为三大类:
①在第一类中,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但购房人不能取得房屋,因此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已付房款的双倍惩罚性赔偿。
综上所述,就惩罚性赔偿金来说是可以向生产者进行追偿的,但是需要注意实际所需,一般在理论上可以追偿,但是会由于涉及到比较多的利益人,所以在问题的处置上也会有一些限定,所以应当由自己来进行有效的处置从而减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