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合同是否可以要求继续履行
根据《民法典》一百一十条的规定,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但是如果卖方已经将房屋卖给第三人,且已经变更登记,只能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不能要求继续履行交付房屋。
目前相当一部分购房者对违约责任有着错误的理解,认为卖方只需双倍返还定金即可解除合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定金、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因此,当卖方出现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主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买方有权选择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即要求卖方将房屋过户给买方。买方也有权要求卖方承担金钱形式的违约责任,即买方可选择要求卖方承担双倍返还定金或者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等。其中赔偿损失,包括“房屋上涨的损失”。房屋上涨的损失,一般可参照同地段同类房屋市场成交价。因此,卖方不是简单地只需承担双倍返还定金责任,还包括了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更严重的违约责任。在实际操作中,而买方也可以通过提高定金额度或约定高额的违约金等加大违约成本的措施,来保护二手房交易的正常进行,消除卖方主动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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