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交易尾款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
房东经中介居间与客户签订买卖合同,在交房前买卖双方因贷款的出款时间出现矛盾,房东遂在签订合同后私下拆除煤气。交房时客户要求中介盖章证明中介确认的交房当天情况,并标注“房内原有设备:煤气表、淋浴器、空调被甲方拆除”。客户以此要求房东赔偿原房屋内的煤气初装费、空调、热水器及配件、迟延交房、迟延出租的损失等各项费用。而中介因未依约收取尾款导致客户无法追偿该笔损失有过错,客户一并起诉中介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报告义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介对外开具的证明是对交房情况的确认,该证明具有一定的证明效力,中介力证签订买卖合同时不存在固定设备,买卖双方也从未合意处理过,而出具盖章证明时客户尚未支付佣金,中介属被迫开具;而尾款本身就是为交易顺畅设定,中介未留存尾款存有过错,但因房东认可不同意支付中介尾款,故一审法院认定中介没有过错,判决房东仅因自愿支付客户煤气初装费890元,其他诉求不予支持。客户不服,并上诉至二审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同一审理由,并且最终维持原判,中介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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