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法院不一定会判决夫妻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关系是否真的破裂。第一次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的,法院一般不予判决。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应允许离婚:
1、重婚或配偶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
3.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两年
5.夫妻关系破裂的其他情况
起诉离婚需要什么证据?
(一)结婚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证明);
(2)婚姻基本状况的证明材料。经介绍或包办婚姻买卖等证明材料;
(3)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和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经介绍或包办婚姻买卖等证明材料;
(3)婚后夫妻关系变化和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因第三方介入离婚的,应当提供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有生理缺陷、精神疾病的,应当提供诊断书、鉴定书;
(4)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提供分居时间、原因等材料;
(五)起诉离婚的,应当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
(6)孩子的状况。提供子女出生证明、户籍证明、夫妻抚养条件、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的证明;
(7)财产清单。包括财产的品种、数量、现状、获取时间和方式;
(8)双方的经济状况。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如单位证明、工资卡、存款人、账户、金额、债权、债务数量、债权人姓名、地址等;
(9)住房证据材料。产权证书、租赁合同、证明或产权单位对租赁关系的意见;
(10)对方需要经济帮助的,应当提供疾病或者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的证明;
(11)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害的,应当提供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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