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还款能中断诉讼时效吗?
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原因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提出要求(请求)或同意履行义务(承诺)。与暂停诉讼时效不同,这些原因都是根据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实施的。诉讼时效的目的是鼓励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因此,诉讼时效的条件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当事人通过实施这些行为重新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的,诉讼时效没有继续计算的意义,当然应当中断。
1.起诉。也就是说,权利人要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按照诉讼程序履行义务。起诉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一种方式。因此,诉讼时效中断,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时重新计算。
2.请求。这意味着权利人直接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这种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之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改变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应当中断诉讼时效。
3.承诺。也就是说,在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直接向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基于义务人承诺的义务,重新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中断诉讼时效,立即重新计算。承诺的方式有很多,包括部分还款、延期付款、利息支付、履行担保提供等。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发生后,已经过去的时效期无效。中断原因存在期间,不进行时效。中断原因终止时,应重新计算时效期。但由于原因的性质不同,如何确认中断原因的终止是不同的:
(1)因请求或同意中断时效的,以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为由终止;口头通知以对方理解时为由终止。权利人再次请求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可以再次中断。
(2)因诉讼或仲裁中断时效的,以诉讼终止或法院作出判决为由终止;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以执行程序完成为由终止。
(3)调解中断时效的,调解失败的,以失败为由终止;调解成功达成合同的,以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为由终止。
需要明确的是,当司法机关发现诉讼时效届满时,不能接受。当事人需要提交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来确定。因此,诉讼时效中断的条件可以在一定程序上确定为延长诉讼时效,具体情况取决于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