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谁支付一次性残疾补贴?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贴,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保持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二级残疾是我25个月的工资,三级残疾是我23个月的工资,四级残疾是我21个月的工资;
(2)工伤保险基金每月支付残疾津贴,标准为:一级残疾为90%,二级残疾为85%,三级残疾为80%,四级残疾为75%。残疾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止发放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残疾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止发放残疾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残疾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五六级残疾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18个月的工资,六级残疾是我16个月的工资;
(二)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残疾津贴,标准为:五级残疾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残疾为本人工资的60%,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每月给予残疾津贴,标准为:5级残疾为本人工资的70%,6级残疾为本人工资的60%,用人单位按社会保险费。残疾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可以终止或终止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的具体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七级至十级残疾,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贴,标准为:7级伤残13个月,8级伤残11个月,九级残疾是9个月的工资,十级残疾是7个月的工资;
(2)劳动和就业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终止劳动和就业合同的,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的具体标准。
二、残疾补贴是什么?
残疾补贴是工伤保险基金(无工伤保险的单位)根据相应的工伤等级支付的残疾待遇。金额为规定月数的工资,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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