搁置两年的征收项目再次启动。王先生的房屋已纳入北京市大兴区某村旧村改造的拆迁范围,并通过信息披露了解到,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已向大兴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
律师向大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政行为。
不久之后,大兴区人民政府多次积极与王先生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王先生获得了5套期房、1套现房和数万元的货币补偿。
【案件简介:搁置2年征收项目】
早在2015年,王先生就听说他的房子所在地就被纳入了旧村改造的征用范围,一些拆迁人员就多次来签署补偿安置协议。
但由于王先生从未见过村里张贴的征地公告,也没有看到任何其他关于拆迁的书面文件,因此没有签订补偿协议。
就这样,由于前置程序不合法,征收项目没有进展,事件搁置两年。
2017年,拆迁人员开始动员村民签订补偿协议,但仍未看到征收公告,补偿标准也很低。
经过多次咨询,王先生最终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梁红丽帮助他保护自己的权利。
【律师办案:一纸复议定乾坤】
梁宏丽律师代表本案后,通过申请政府信息披露,获得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有效期为2016年10月17日至2017年10月16日)。
由于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严格审查拆迁许可证申请材料,也没有履行许可通知程序义务,构成行政执法实体和程序的双重违法行为,梁律师向大兴区人民政府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政行为。
复议申请提交后不久,区政府主动与王先生、梁律师沟通。梁律师还多次代表王先生与政府协商,最终达成双方满意的补偿结果:王先生获得了5套期房、1套现有房屋和数万元的货币补偿。
在政府主导征收的时代,这是一个非常令人满意的补偿结果。
【谈拆迁许可证】
关于房屋拆迁许可证,需要注意的是,《国有土地三十五条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本条例实施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按照原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令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因此,由于历史遗留问题,社会上仍有部分房屋拆迁许可证,但自2011年起不再申请新的拆迁许可证,原许可证不能作为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
但我们注意到,以上是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相关规定。
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各地的做法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本案中,属于北京集体土地的房屋拆迁,应当遵守《北京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颁发拆迁许可证也应当遵守有关程序。
首先,发放拆迁许可证的部门应当严格履行许可申报的审查义务。
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用地单位申请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下列文件应当提交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区、县国土房管局:
(一)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二)规划批准文件;
(三)拆迁实施方案;
(四)安置房屋或者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文件等。
区、县国土资源和住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向被拆迁人公布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
因此,未依法履行上述审查义务的,在许可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情况下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属于违法行政许可行为。
因此,未依法履行上述审查义务的,在许可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情况下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属于违法行政许可行为。
其次,颁发拆迁许可证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许可公告的程序义务,通知当事人享有陈述、辩护、听证等权利。
拆迁许可证是行政许可行为的具体类型之一,旨在赋予项目建设单位从事拆迁活动的法律资格,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事项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许可申请审查阶段通知利害关系人,确保利害关系人陈述、辩护、听证的权利,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决定是否作出许可。
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有关部门向拆迁人作出拆迁许可证后,应当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公布拆迁许可证的批准号、拆迁人、工程名称、拆迁范围和期限。
若许可部门未履行这些程序,其行政许可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撤销。
综上所述,在律师代理过程中,当发现这些违法程序存在时,被拆迁人抓住了政府的弱点,有了谈判筹码,为自己赢得了合理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