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级医疗事故次要责任赔偿标准
医疗事故赔偿应考虑以下因素,确定具体赔偿金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1)医疗费用:根据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伤害计算,凭证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的医疗费用。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食品补贴: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食品补贴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患者,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贴:根据残疾等级,根据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残疾月起30年;但60岁以上不超过15年;70岁以上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电器费用: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电器的,由医疗机构证明,按普及电器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贴标准计算。
(8)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根据户籍所在地或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死者死前或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前的实际扶养和无劳动能力。16岁以下的,养到16岁。年满16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60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用:根据患者实际需要的交通费用计算,凭证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补贴标准计算,凭证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病人死亡的,赔偿年限不超过6年;病人残疾的,赔偿年限不超过3年。
第五十一条近亲属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医疗事故处理所需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
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按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五十二条医疗事故赔偿费用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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