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2年7月25日,小明向深圳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起诉被请求人深圳××公司侵犯其名称一种特殊的名称*龙稀织物及其应用ZL95104896.1)发明专利权(以下简称本专利)。请求人称之为特殊*龙稀织物及其应用ZL95104896.2000年8月1日,请求人向被请求人销售了一批中国专利产品,但双方没有再次合作。随后,被申请人从其他地方组织销售侵权产品,并在其网站上发布侵权产品广告,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命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命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发布和销毁侵权产品的广告材料,停在其网站上www.abrasive-kaidacn.com被申请人授权的网站发布侵权产品广告,责令被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50万元的经济损失,并公开道歉。申请人还应提交经公证的被申请人的网页信息和被控产品样品。申请人还应提交经公证的被申请人的网页信息和被控产品样品。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在被请求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检查时,暂扣玻璃纤维网片210片,其中玻璃纤维网片210片,其中φ410毫米×26mm规格200片,410mm×10片410毫米规格。
被请求人于2002年8月14日提交答辩书,称2000年7月3日被请求人投资的公司(1)**购买金台纤维有限公司*龙稀面料垫片规格为φ360mm规格为10250件的产品φ410mm2001年2月12日前,5250件产品分三批出口到泰国,2001年7月初和2002年2月20日,有出口报关单和出口发票作为证据;(2)东莞市**玻璃纤维有限公司分两次购买玻璃纤维含浸网,并已全部出口销售,该产品与专利所指产品不同,不侵权;(3)深圳市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7月30日至被申请人营业场所获得的产品先生于2002年7月26日给被申请人的样品;(4)自1999年10月18日起,被申请人多次口头要求被申请人在国外销售。*龙稀织物等产品,因此,被请求人在自己的网站上宣传特别*龙稀面料符合贸易惯例。此外,网上没有明确指出其产品的规格和制造工艺,也没有列出申请人的专利名称;该产品长期以来一直由许多企业生产和使用,并在许多出版物中记录下来;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推特殊产品*龙稀织物产品没有被告知是专利产品,如果被要求停止宣传和销售,则违反了商业惯例,损害被要求人的商业信誉和经济利益;(5)被要求人不知道特殊*龙稀织物产品是请求人的专利产品。要求深圳市知识产权局驳回所有请求。要求深圳市知识产权局驳回所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