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短一年时间,公务员李-丹终于尝到了过山车的味道。2005年4月,男友王-浩从加拿大留学回来。一对恋爱了四年的夫妇终于突破了时空的距离,在五一前一天登记结婚。第二天,隆重的婚礼举行,那场浪漫的婚礼至今令李-丹难忘,也羡慕李-丹的小妹妹。然而,不久之后,深受西方文化影响的王浩对国内生活感到非常不舒服。他经常抱怨环境不卫生和环境保护,这似乎完全降低了李丹的生活质量。他们开始为此争吵。半年后,王觉得自己受不了住在中国,决定出国定居。但作为公务员,李-丹工作轻松,待遇好,不想出国。两人讨论了几个星期,互不让步,没有结果。后来干脆决定友好分手,走自己的阳关路,过自己的独木桥。2005年10月8日,双方前往民政局协议离婚,同意婚后居住的房地产和房屋内的家具和家用电器归李丹所有。随后,王浩出国了。
一个月后,王的父母对他们的离婚感到非常惊讶,尤其是当他们听说财产属于李的时候。他们建议这处房产是2004年2月以儿子的名义购买的,只是为了省去未来一百年的继承手续,但应该是父母的房产,并要求李丹返还。李-丹也很惊讶,因为她只知道王-浩去年已经告诉他,他委托父母买作为婚房,2005年交房后才回来嫁给她。为此,李-丹还花了很多积蓄装修房子,买了家具家电,婚后一直住在这所房子里。因此,她坚决拒绝返还。僵持不下,王的父母不得不起诉李和王,要求法院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协议无效,并要求返还上述财产。
在审判中,王的父母说,王在购买房地产时没有投资,购买的钱是由父母支付的,王在离婚时没有取得产权证书,无权把房地产给李丹。王出国没有回来,委托律师出庭,辩护说,财产不是自己买的,是父母买的,财产所有权证书没有处理,与李离婚因为国内法律不太了解,渴望离婚,被迫同意李的要求,服从李的意思签署协议,不知道他无权处置父母的财产,也不是他的真实意图。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当王的父母以王的名义出资购买房产时,王和李没有结婚,房子不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因此,当王浩与李丹离婚时,既不属于王浩的婚前个人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协议属于李丹,缺乏法律依据,也侵犯了王浩父母的财产权益,因此离婚协议的判决无效。李-丹拿到法院的判决后不明白,明明离婚时王-浩已经把房子给了自己,怎么现在又回去了?因此,她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过三个月的审理,二审法院认为王的父母以王的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王是购买房产的买家。至于购买资金的来源,这是另一种法律关系。虽然王浩尚未取得产权证书,但购房合同、付款收据等证据足以证明权利人是王浩,因此王浩在离婚协议中处置财产是合法有效的。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了王先生父母的诉讼请求,财产归李-丹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