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规定一级工伤赔偿标准?
一级工伤赔偿标准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二级残疾是我25个月的工资,三级残疾是我23个月的工资,四级残疾是我21个月的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每月支付残疾津贴,标准为:一级残疾为90%,二级残疾为85%,三级残疾为80%,四级残疾为75%。残疾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止发放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残疾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止发放残疾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残疾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工伤认定流程是什么?
1、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以下简称职工伤害)后,用人单位应在30天内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鉴定。用人单位未申请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可以直接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鉴定。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要求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应当自受伤之日起30日内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延期原因。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
2.受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填写《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收据》和《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在现场或者15日内出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所有材料和期限
3.审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申请人提供的证据
4.决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对事实明确、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根据有关部门的结论或相关技术鉴定作出工伤鉴定决定的,应当暂停工伤鉴定的期限,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5.送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和用人单位。根据有关部门的结论或相关技术鉴定作出工伤鉴定决定的,应当暂停工伤鉴定的期限,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5.送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和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