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赔偿大多采用定型赔偿原则,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从损害赔偿的社会适当性和社会公平性出发,确定固定的损害赔偿标准。在这一原则下,确定损害赔偿总额。
(2)与以往法律相衔接,如《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3)在司法审判实践中,考虑到判决和执行的困难,一般采用赔偿判决总额的做法。判决当事人一次性付款,可以立即确定赔偿法律关系,减少分次执行的麻烦,节省司法成本,赔偿权人也担心其赔偿权无法实现,导致土壤无论实际情况还是法律基础都没有定期金
但从本文开头的案例可以看出,在某些情况下,一次性赔偿的支付方式已不能满足当事人的需要,这不是最合理的赔偿方式,也暴露了许多缺点:
(1)过度增加义务人一方的赔偿负担,应多次终身支付,但根据一次性支付作出判决,相当于几年后强制执行赔偿义务,会造成义务人支付赔偿的利息损失,显然是义务人的不合理支出,对权利人,不当得利;
(2)可能导致义务人无法支付或企业破产,最终损害权利人的利益;
(3)可能导致权利人无法合理分配和使用赔偿金,耗尽赔偿金,然后要求社会给予救济和援助,重新成为社会的负担;
(4)其他人(如未成年人监护人)可以挪用、挪用一次性赔偿金,获得不当利益;
(5)在经济发展受多种因素影响的今天,可能会出现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想象一下,如果我们使用一次性支付,如果通货膨胀,受害者的赔偿将贬值,这确实不公平;如果通货紧缩,受害者的赔偿将升值,这对受害者也不公平。想象一下,如果我们采用一次性支付方式,如果通货膨胀,受害者的赔偿将贬值,这确实是不公平的;如果通货紧缩,受害者的赔偿将升值,这对受害者也不公平。相对定期付款制度可以避免上述缺点,显示其突出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