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级医疗事故:死亡;
(二)一级乙级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无法补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无法自理。
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住院伙食补贴、陪护费、残疾生活补贴、残疾电器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费等。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医疗费用、工作费用、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食品补贴费、必要的营养费用。
受害人因伤残、增加生活所需的必要费用和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残疾辅助设备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费、受害人亲属丧葬费用的交通费、住宿费、工作损失等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