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临床法医鉴定标准是什么??
1、一级
1.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持续植物生存状态;
(2)精神障碍或极度智力下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
(3)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有严重排便功能障碍和严重排尿功能障碍。
1.2 颈部和胸部损伤
(1)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不全Ⅳ级;
(2)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障碍Ⅲ级;
(3)心脏移植后,心功能Ⅲ级;
(4)联合心肺移植术后;
(5)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
1.3 腹部损伤
(1)原位肝移植后晚期肝衰竭;
(2)双肾切除术后或孤肾切除术后,需要透析治疗维持生命;肾移植后肾衰竭。
1.4 脊柱、骨盆和四肢受损
(1)三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主要关节功能丧失75%;
(3)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任二关节强直固定或功能丧失90%。
二级
2.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严重智力下降,有人随时帮助日常生活;
(二)三肢瘫痪(肌力3级以下);
(3)偏瘫(肌力2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
(5)非肢体瘫痪运动障碍(重度)。
3、三级
3.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严重智力下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要经常监控;
(2)完全感觉性失语或混合性失语;
(3)截瘫(肌力3级以下)伴排便或排尿功能障碍;
(4)双手全肌瘫(肌力低于2级),双腕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5)严重排便功能障碍伴有严重排尿功能障碍。
3.2 头面部损伤
(1)一眼球缺失、萎缩或盲目5级,另一眼盲目3级;
(2)双眼盲目4级;
(3)双眼视力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4%(直径≤5°);
(4)完全依赖胃管进食的吞咽功能障碍。
3.3 颈部和胸部损伤
(1)食管闭锁或切除术后,摄食依赖胃造口或空肠造口;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不全Ⅲ级。
3.4 腹部损伤
(1)全胰缺失;
(2)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严重下降;
(3)大部分小肠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多依赖肠外营养。
二、二。交通事故残疾评估的标准依据
交通事故残疾评估的标准依据如下:
交通事故中有人受伤的,需要对伤残等级进行评估,以制定赔偿金额,对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进行评估,根据以下三种情况进行评估:
1.人体伤后治疗效果。
残疾与事故、损害的关系。
残疾与事故、损害的关系。
3.交通事故直接对人体造成的原发性损伤、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后遗症。
交通事故三个方面,对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进行综合评估。
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他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保险公司需要赔偿的金额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相关赡养费和误工费。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的,全责方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住院费等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