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议如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满的审查规定:
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审查申请。
审查申请应当说明审查请求及其原因和主要证据。
审查申请应当说明审查请求及其原因和主要证据。
第七十二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书面审查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复核申请,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受理的;
(2)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交通事故嫌疑人
(三)道路交通事故适用于简易程序处理;
(4)车辆在道路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审查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七十三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下列内容,并作出审查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平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鉴定程序是否合法。
审查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方法,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召集当事人到场,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审查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方法,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召集当事人到场,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在审查过程中,任何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理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审查。
第七十四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责任划分不公平,或者违反法律程序的,应当作出审查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经审查,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责任平、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护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审查结论。
第七十五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审查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场宣布审查结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以其他法定形式将审查结论送达当事人。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查仅限于一次。
第七十六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审查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调查需要检查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自检查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书。
原办案单位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应当送达各方,并书面报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一般能成功吗?
推翻交通事故审查申请的概率主要取决于以下三点。推翻越合理,推翻的概率就越大。这是不合理的,但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审查申请也是徒劳的。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下列内容,并作出审查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平;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鉴定程序是否合法。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审查申请。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审查申请。 审查申请应当说明审查请求及其原因和主要证据。
第五十二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书面审查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复核申请,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交通事故犯罪嫌疑人;
(三)道路交通事故适用于简易程序处理;
(4)车辆在道路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审查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交通事故认定书审查成功的概率取决于是否有足够的理由申请审查,并向交通管理部门提交审查申请。经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将在受理后30天内作出具体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