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医疗费用赔偿标准
医疗费用是指受害人在人身伤害后接受医学检查、治疗和康复训练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等收据证明,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有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根据一审法院辩论结束前的实际金额确定。对于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需的康复费功能恢复训练所需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等后续治疗费。但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不可避免的费用,可与已发生的医疗费用一起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采用医疗费用等具体损失差额赔偿的原则,实际支出即赔偿。对后续治疗费用采取定型补偿标准。后续治疗费用是指治疗后体征固定,遗留功能障碍确实需要再次治疗,或者伤害尚未恢复所需的费用。定型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从损害赔偿的社会适当性和社会公平性出发,确定固定损害标准的赔偿原则。
(二)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误工费是受害人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和劳动收入的赔偿费用,从受伤到完全治愈。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情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证明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上一年同一或者类似行业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按照差额赔偿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失业损失不得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的三倍,无固定收入的,按同一国有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对误工费损失的解释不设最高限额。对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固定收入必须有法律证明;
2.固定收入必须由受害人实际减少。受害人受到伤害的,其用人单位未扣发或者全部扣发的,不得赔偿或者减少误工费。
(三)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人身伤害、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支付的费用。
《人身伤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件人的,按误工费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聘用护理人员的,按照当地护理人员从事同级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是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自理能力时。受害人因残疾无法恢复自理能力的,可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残疾后的护理水平应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和残疾辅助设备的准备情况确定。
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向法院起诉继续支付护理费的,法院应当责令赔偿义务人继续支付护理费5110年。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短于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赔偿义务人一次性支付全部护理费的,应当退还多余的护理费吗?我们认为,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确定的护理期限,受害人根据法院判决一次性取得护理费的,受害人继承人不承担返还的义务,赔偿义务人不得要求返还。
(四)交通费的赔偿标准
交通费用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医疗或转院而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人身伤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用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实际就医或者转院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应当按照侵权行为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的车费标准支付。普通公公共汽车为主的交通工具。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使用的合理性应由受害人说明。交通费以正式票据为依据;相关凭证应符合就医地点、时间、人数和次数。不一致的,从赔偿金额中扣除相应金额。
(五)住院伙食补贴赔偿标准
住院食品补贴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期间或死亡期间的食品补贴。
《人身伤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住院食品补贴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食品补贴标准确定。受害人确实需要到其他地方接受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和食品费用,应当赔偿其合理部分。住院伙食补贴是住院的受害者。如果受害未住院,则无赔偿费。
(六)营养费用赔偿标准
营养成本是指人体受损后的代谢变化,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物中获得营养成本。《人身伤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用按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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